|
|
概述
拜網際網路使用普及化之賜,全球電子商務刻正史無前例地蓬勃發展。快捷、便利、成本低廉及無國界的電子郵件不僅取代了傳統的郵寄方式成為商務往來的主要聯繫工具,更進一步成為業者行銷商品與服務之不二法門。然而在不肖業者缺乏自律濫發情況下,大量不請自來的商業電子郵件(Unsolicited Commercial Email),俗稱「垃圾郵件」(Spam),已嚴重危害網路提供正常通訊之效能,其對個人、企業、國家乃至於全球經濟利益更造成巨大之損失。根據聯合國國際電信聯盟2004年7月估計,全世界80% 的電子郵件訊息是垃圾郵件,每年給電腦用戶造成250 億美元的損失。 有感於垃圾郵件之危害日趨嚴重,近二、三年來世界各國紛紛制定專法予以管制,依照屬性的不同,我們可以將之區分為「選擇加入」(opt-in)及「選擇退出」(opt-out)兩種。前者要求必須事先取得收信人同意始能寄發商業電郵,例如歐盟的「隱私與電子通訊指令」(Directive on Privacy and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2002/58/EC)、英國的「隱私與電子通訊條例」(The Privacy and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EC Directive) Regulation 2003)及澳洲的「垃圾郵件法」(SPAM Act 2003);後者則要求在郵件中附加退訂機制始可發送,美國的「垃圾郵件管制法」(CAN-SPAM Act of 2003)及日本的「特定電子郵件傳送標準化法」皆屬之。 反觀我國,雖然早在民國89年5月及91年6月即有馮定國委員等提出針對垃圾郵件管理之法案(其名稱為電子廣告信件管理條例草案),惟兩案在一讀付委後均未能及時完成立法程序而遭擱置,故截至目前為止,我國面對垃圾郵件可說無法可管。然而基於網路無國界,在世界各主要國家紛紛對濫發電郵之不法行為採取立法防堵之際,如果我國持續缺乏取締法源,將使台灣成為國際不肖業者之避險天堂及垃圾郵件製造之溫床。有鑑於此,為保障國內廣大消費者之權益、維護台灣之國際形象並順應國際間專法規範之趨勢,行政院通訊傳播委員會籌備處業已草擬完成「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並於本(94)年2月函送本院審議,本案目前已完成一讀,交付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審查中。以下簡單介紹歐盟、德國、日本及美國之相關立法例,供本院委員審議法案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