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院長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院長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院長核定修正
一、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支援委員問政,便利讀者利用本館資料,依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服務對象
(一)本院委員。
(二)本院職工、委員助理、黨團助理及國會記者等憑證件進出。
(三)政府機關人員憑證件或同意函進出。
(四)學術單位人員憑同意函進出。
(五)持有中華圖書資訊館際合作協會核發之閱覽證者憑證件進出。
三、開放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放假日不開放)。
四、閱覽
(一)閱覽人應保持館內清潔與安靜,禁止飲食、睡覺、吸菸、喧嘩或集會等。
(二)閱覽人不得預占座位,個人物品得放於置物櫃,貴重財物請自行保管,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三)期刊、報紙閱畢應放回原處,一般圖書請置於書車上。
(四)閱覽人對館藏資料及設備不得塗寫註記、污損毀壞或擅自攜出,違者應負賠償責任。
(五)本館各閱覽室提供口頭、電話及電子郵件等參考諮詢服務,並定期舉辦資源利用課程。
(六)複印資料須洽本館服務台,採自助式複印,依本館資料複印收費數額表收費,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
(七)本院公務複印十張以下,應於公務複印登記簿內登記,十張以上須填列複印文件申請單,並經其主管核可。
(八)使用閱覽室公用電腦應遵守本院資訊安全規定。
五、借閱
(一)借閱權限
1.本院委員、職工、委員助理、黨團助理及國會記者以本院IC識別證或本館發給之借書證辦理書刊借閱。借閱人離職前應先歸還所借書刊。
2.借閱以一般圖書及過期期刊為限,參考工具書、當期期刊、期刊合訂本、縮影、報紙及經本館指定之參考資料均不外借。
3.圖書借閱以三十冊為限,借期一個月;過期期刊借閱以十冊為限,借期七日。
(二)續借
1.書刊借期屆滿前,借閱人得於本館網站辦理續借,並以二次為限。但書刊已被預約或已逾期,不得辦理續借。
2.圖書續借,借期以一個月為限;過期期刊續借,借期以七日為限。
(三)預約及調閱
1.借閱人得於本館網站辦理書刊預約或調閱,以五冊為限。
2.借閱人收到書刊預約或調閱到館通知,應於五日內辦理借閱手續,逾期取消其預約資格,並由本館依序通知下一位預約者。
六、違規處理
(一)書刊逾期未歸還前,停止其借書、續借、預約及調閱權利。逾期歸還,依每冊逾期日數分別計算各冊停借日數。
(二)借閱之書刊遺失或毀損,應由借閱人自行購買該書刊之相同版本或新版賠償之;若已絕版或無法購得,借閱人應依該書刊定價十倍或基本定價五十倍賠償之。
(三)書刊經催還三次仍未歸還者,比照遺失處理。
七、館際合作
(一)本院委員、職工、委員助理及黨團助理得向本館登記申借中華圖書資訊館際合作協會核發之閱覽證,借期以三天為限,不得續借,逕洽館際合作會員館閱覽資料。
(二)本院委員、職工、委員助理及黨團助理得透過本館申請複印館際合作會員館之資料,並依各館之收費方式繳費。
(三)館際合作會員館得洽本館申請閱覽及複印館藏資料。
八、本須知經院長核定後施行。
類別 | 型式 | 收費數額 | |||
館內服務 | 黑白 | 每張1元 | |||
彩色 | A4 | 每張10元 | |||
B4 | 每張15元 | ||||
A3 | 每張20元 | ||||
館際合作 | 一般資料 | 每張2元 | |||
微縮資料 | 每張5元 | ||||
郵資 | 普通 | 每件8元 | |||
限時 | 每件15元 | ||||
掛號 | 每件28元 | ||||
傳真 | 每張10元 | ||||
服務費 | 每件20元 |